原標題:文山州公安局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同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公安機關可通過電話、信件、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眾舉報,并向社會廣泛公布舉報電話、地址、電子郵箱等信息。
第三條
舉報線索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應及時兌現(xiàn)獎勵。獎勵范圍及標準如下:
(一)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破獲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遞槍支案件,收繳軍用槍、獵槍、小口徑槍、火藥槍、仿制槍、自制槍、改制槍的,按軍用槍每支1000元、其他槍支每支500元給予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收繳軍用子彈10發(fā)、民用子彈50發(fā)以下的,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元的獎勵。軍用子彈超過10發(fā)、民用子彈超過50發(fā)的按軍用子彈每發(fā)5元、民用子彈每發(fā)3元給予獎勵。
(二)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破獲制造、私藏、私存、寄遞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500克或者黑火藥、煙火劑1000克,雷管10枚,導火索、導爆索20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枚以下的,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元的獎勵,超過的視情給予200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
(三)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查破涉槍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締非法制販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窩點的,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以下獎勵:
1.破獲持槍傷害、殺人、搶劫、綁架、強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每協(xié)助破獲一件給予20000元的獎勵。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買賣、儲存、運輸、寄遞等涉槍涉爆重大案件的,每協(xié)助破獲一件給予2000的獎勵。
3.取締非法制販改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窩點的,給予每協(xié)助查獲一個窩點給予2000的獎勵。
4.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雷管、導火索、導爆索、手榴彈、地雷等爆炸物品的,每協(xié)助破獲一件給予1000的獎勵。
5.查禁、取締非法制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槍窩點的,每協(xié)助查獲一個窩點給予1000元的獎勵。
6.收繳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視情給予每件500元至1000元以下獎勵。
對特別重大的查實案件,各縣(市)根據(jù)本地社會發(fā)展狀況、經(jīng)濟條件以及涉槍涉爆問題程度,可不受獎勵上限的限制。
第四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情況的,由舉報人自行協(xié)商分配獎勵金;協(xié)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條
舉報獎勵實行分級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公安機關分別負責所接到的舉報線索的獎勵,上級批轉(zhuǎn)核查的,由批轉(zhuǎn)公安機關負責獎勵。
按規(guī)定需由省公安廳和州公安局負責獎勵的,須填寫《云南省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和《文山州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逐級上報,并經(jīng)州、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后,報省公安廳或州公安局審批。經(jīng)省公安廳批準的,依照省廳的獎勵辦法獎勵;經(jīng)州局批準的,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獎勵程序:1.根據(jù)舉報查獲案件或物品;2.核實舉報情況并報批;3.相應公安機關兌現(xiàn)獎勵。
第六條
獎勵經(jīng)費由各級公安機關解決,并積極商請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jīng)費。公安機關發(fā)放獎勵金要嚴格執(zhí)行財經(jīng)紀律和財務審批制度。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受理舉報,并及時查證核實。告知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嚴格登記制度,記錄與舉報人的聯(lián)系方式。同時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及時予以查處。
第八條
舉報人員可向受理公安機關查詢查證核實的情況,受理公安機關在不影響案件偵查的情況下應當告知。
對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受理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舉報人到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或其委托的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金。舉報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證明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自接到領取獎勵金通知之日起,超過6個月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
發(fā)布:文山州公安局新聞辦公室
來源:文山警方,州公安局治安支隊
延伸瀏覽:《馬關:關于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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